甘肃某公司400多名职工致信@杭州中院各位法官:“我们深刻感受到了法律的权威和神圣”|群众信服的裁判
近日,杭州中院斯金锦院长收到一封来自甘肃某公司全体员工的感谢信,感谢杭州中院法官“做出了具有政策大局观和最有司法温暖的裁决,解决企业四百多名工人的生计问题,助力西部企业复工复产,跨省传递司法温情”。
事情的来龙去脉是怎样的呢,一起来看看吧!
甘肃某铝业公司在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成为被告,欠款额高达3亿元。2018年12月,其公司名下的机械设备、股权均已被保全,并办理质押登记;铝业公司厂区内存放于113个电解槽内的约1130吨原铝等也被查封。
2020年前后,公司接到一单“来料加工”业务,生产线被法院采取“活封”可以启动,但麻烦的是,存放于113个电解槽内的约1130吨原铝,依照法律规定,被查封后,公司不能再使用。
2020年3月2日,铝业公司以“企业正接洽来料加工业务,亟需复工复产”为由,向杭州中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原铝的查封措施,并承诺解封后“仅为生产使用,不会移转该等财产,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”。
这家铝业公司位于甘肃省某县,该县为全国深度贫困县,而铝业公司百万吨铝产业链项目是甘肃省政府“十二五”规划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当地的重点项目。随后,该县经济合作局亦向杭州中院来函请求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”。
法院调查后认为,铝业公司是电解铝生产企业,电解槽内的原铝是生产用的基础材料,原铝投入电解槽后已成为生产线的一部分,只能用于电解铝流水线生产,且生产消耗后,须有等量原铝进行补充,否则生产线将面临巨额损耗。上述原铝对企业的复工复产起着关键性作用,由“死封”改为“活封”,能够使查封的原铝发挥最大作用,对原告胜诉权利的实现影响有限。另一方面,案件下查封的机械设备、股权均已办理质押登记,结合其他保全财产,原告胜诉权利的实现已有相当程度的保障。且铝业公司复工复产对原告所享有质权下的质押物,即铝业公司的股权、机械设备,也能起到保值作用。
3月11日,杭州中院的闫向荣法官和唐文祥法官助理收到案件,综合考虑到当下新冠疫情的影响、企业复工复产的现实需求以及脱贫攻坚的国家治理目标,认为允许铝业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使用本案下查封的原铝,一方面带动当地经济发展,减少疫情对经济、社会的诸多不利影响,助力当地早日摘掉贫困帽子;另一方面,被告(部分)恢复生产经营能力,本身也有助于其偿债能力的恢复及增强,对于原告胜诉权利本身也有一定的保证和促进。
3月19日,法院将原被告双方召集到法院,举行关于该案的解封听证。4月1日,杭州中院作出裁定,对存放于113个电解槽内约1130吨原铝进行解封。企业有望逐渐恢复生产,于是就有了开头的感谢信。
法官说法
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原告胜诉权利的实现。面对被保全人的解封申请,法院需要考量各方因素,始终坚持“谦抑、审慎、善意、衡平”的理念,衡平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利益,判断解除保全措施对原告胜诉权利的实际影响。
本案中,被告仅申请解除对作为生产资料的原铝的保全,承诺且实践中也无法挪作他用。结合疫情当下脱贫攻坚的政策环境、企业复工复产的迫切需求、企业当地的实际状况、解除保全后的利弊因素,杭州中院最终认为解除保全不但风险可控,更多是对原告胜诉权利实现的又一重保障。法院允许被告对该原铝作正常经营使用,体现出法院在财产保全处理中对社会现实的积极回应和司法能动性。
来源:执行局
点“在看”给我一朵小黄花